一、如何对诈骗罪非法占有认定?
一、如何对诈骗罪非法占有认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在诈骗案件的辩护实务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认定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也就是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可以认定。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综上所述,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诈骗罪,必须要满足构成要件。对诈骗罪非法占有认定,要从几个方面出发,如果当事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骗取资金、获取资金后逃跑的、对于非法获取的资金肆意挥霍的等等,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占用。构成诈骗罪的,法院会根据金额及犯罪情节等因素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如何认定的非法占有目的
1979年刑法典刚刚公布时,有人提出盗窃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据为己有。”1980年10月《中国法制报》创刊号在开展对“邵德龄、葛长财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案例讨论时,争论焦点就是邵、葛两人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目的。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今天中国刑法理论界已普通认为,以“据为己有”作为盗窃罪的目的范围过窄。“据为己有”只能是一部分盗窃犯对所窃财物抱的主观心理态度,不足以囊括所有盗窃犯的主观目的。进而有的学者提出,使用“占为己有”易使人对“己”产生疑问,显得范围太窄,建议改用“非法占有”来代替。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采用这种用法,提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提法。此种提法时至今日已经成为通说,1997年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沿袭这一规定。
三、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如何正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一般来说应对行为人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以及违约后行为人的态度等一系列情况综合分析。例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考察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且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物、货款到手便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则应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欺骗手段。犯罪的目的与手段是相互统一的,手段从属于目的,目的又依赖于手段,行为人通过手段来实现其目的。犯罪手段是行为人目的的一个重要体现,在本罪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就会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人在该过程中有欺骗行为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罪。但对那些伪造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例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行为人伪造、变造证件,伪造、变造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支票、汇票等凭证,或者虚构事实上不存在的标的物,或者冒充外商、高干子弟等方式与对方签订合同。由于这些货单、支票、标的物等本身就不存在,是虚假的,因而合同自然就无法履行,这种情况应视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考察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及其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根本不履行,也不为履行合同积极创造条件,货物或钱款到手后挪作他用或用于私人挥霍或抵偿个人债务或携款物潜逃,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就非常明显;
4、考察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在违约后,一般都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善意原则减少相对人的损失,相反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违约到之合同无法履行,采取潜逃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当事人无法找到自己,则可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考察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客观方面的原因,一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因客观方面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的,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主观方面的原因致合同未能履行,即合同签订后,行为人享受了合同的权利,却不主动、不愿意履行合同的相对义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只能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主观目的的推定内含未知因素,如果行为人可以反证推翻对其非法占有之推定,应不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如何认定非法占有林木罪
构成非法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目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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