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彩礼都是男女双方还没有结婚时给的,原则上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所以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是结婚后给的彩礼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算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女方收了彩礼没有和男方领结婚证或者领了结婚证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又或者因为给女方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
结婚彩礼钱的相关法律规定
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行为
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一)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二)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三)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四)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五)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国家的民俗中,给彩礼是融洽双方的关系,不应由此进行滋事,激化双方的矛盾。同时彩礼来源和用途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非法交易。彩礼的数额对于男女双方来说不能过于看重,看重的便不能正确认识彩礼的真正意义。广大群众应当适当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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