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外经贸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设立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并向其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被投资公司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被投资公司凭省级审批机关的同意批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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