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租赁协议中涉及转让权的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条款如下:
如果在签署租赁协议时,出租方已经清楚表明不接受转让或者双方未能就转让权达成共识并得到出租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那么该项转让协议将不具备任何法定效力,出租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合法取消。
然而,若是出租方在签署租赁协议时已表明同意转让或者尽管协议中没有相关条款规定,但是出租方已通过明确意愿表示同意转让,那么这类转让协议便是完全有效且不得任意解除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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