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买卖中如何认定善意第三方
1、在二手房买卖中,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即按市场合理价格支付购房款,并且让与人对房屋没有处分权的,房屋已经办理了登记,就会构成善意第三人。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物权取得的原因有哪些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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