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工资发现金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逃税,因为现在的技术手段通过银行卡转账明显更方便,不搞事不会这么麻烦的去发现金。
而且税务局也知道发现金的猫腻太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早在2009年,由于残疾人工资可以加计扣除,逃税力度更大所以就发文要求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工资。至于对于普通员工工资要求通过银行卡发放的传言虽然时有发生,但是一直没有最终落实到文件。
从法律层面上说最大的问题是央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这个文件1988年公布的时候工资用现金无可厚非当时没有人有银行卡,但是2011年修改还这么规定就让人不可思议了,二十多年信息化手段支付方式的改变被视而不见了。
从税务局实操层面上来说,直到去年金三全面上线,税务局个税申报才从以前的按企业申报改为现在的按个人申报,也就是去年起税务局才可能找到每个人的收入和个税,以前都是整个企业一锅烩的,必须要去企业逐户查账才也可能发现问题,执行成本极高。所以去年起发现了很多一个人在多个单位领取工资合计超过免征额的,我估记很多都是拿其他人身份证虚发工资逃税的。
最后再说说这个问题的解决,我一直推崇第三方数据交换,通过大数据对比分析来发现问题。即使目前的情况人行不改变文件,现金仍然可以发工资,通过社保局与税务局的信息交换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社保和个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工资及三项费用扣除的基础都是应发工资额,关键key都是个人身份证号,数据一比对要么是少交社保要么是虚列成本总归有一头要交钱是没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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