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准立功的概念及其与立功这一行为形态的关系。准立功是指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尚未完全达到立功的要求,但仍属于立功这一范畴。共同立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分子共同阻止他人犯罪、共同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等。
尽管准立功尚未完全达到立功的要求,但它仍然属于立功这一行为形态,因为它缺少了立功所需的某些重要条件。共同立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分子共同阻止他人犯罪、共同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等。
准立功与立功的概念区别
准立功与立功的概念有所区别。准立功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仅对共同犯罪实行犯有立功表现的人,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立功则是指共同犯罪集团中,除对实行犯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按照他们所实施的犯罪情节或者对共同犯罪作出的贡献处罚。简而言之,准立功是对实行犯的处罚,而立功是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处罚。
尽管准立功尚未完全达到立功的要求,但它仍然属于立功这一行为形态。共同立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分子共同阻止他人犯罪、共同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等。准立功与立功的概念有所区别。准立功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仅对共同犯罪实行犯有立功表现的人,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立功则是指共同犯罪集团中,除对实行犯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按照他们所实施的犯罪情节或者对共同犯罪作出的贡献处罚。简而言之,准立功是对实行犯的处罚,而立功是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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