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
一、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有些人在刑事案件中尽管是从犯,但对于整个犯罪活动却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对待这类从犯,批捕之后免于起诉的可能性就很小。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已经被人民检察院所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而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又免于起诉的案例是非常的少的,但从犯被刑事法庭从轻判决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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