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人及报案对象身份证明材料;伪造的集资证件、文件;集资说明书、宣传海报等;为集资所签订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等;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虚假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收取集资所出具借据、欠据、收条、证明等;被骗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相关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视听资料。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合同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电子证据。包括报案对象与受害人网上交易及报案对象将所骗欠款消费、挥霍的交易记录等。
一、威胁恐吓取证可参考哪些
威胁恐吓取证可参考以下证据类型:
1、文字、符号记录或表示的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件。例如,有恐吓内容的信件、文件、票据、合同等;
2、物品的形状、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实事实的部分或全部物品;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例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对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和数据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视听资料进入了证据领域;
4、证人证言。指证人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证人的陈述可以亲自听到、看到或间接从他人和其他地方了解。
二、民事诉讼证据形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
7.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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