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定是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籍的人。任命中国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经中国主管部门同意。中国主管部门可以随时撤销同意。大使馆不受侵犯。经使馆馆长或其授权人员同意,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中国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大使馆免受侵害或者损害。
外交特权的根据
关于外交特权的根据,主要有三种学说:
(1)治外法权说。拟制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土之外;
(2)代表性说。认为使节是君主或国家的代表,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使节应享有外交特权;
(3)职务需要说。认为使馆及外交人员的特权是执行职务的需要。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职务需要说,同时也考虑到外交人员的代表性。享受外交特权的人员范围是外交代表,外交代表的特权从为赴任而进入接受国的国境时开始,到其职务终了而离开接受国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条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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