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之规定无法豁免,例如,缴交水、电费等。
2、民事法规的商业行为不在豁免范围,比如土地、动产及日用品的买卖交易等。
3、派驻国外交官主动于驻在国兴起诉讼,则不享有豁免权利,外交官针对一件案件提起诉讼,被告当事人提出反告时;驻在国司法单位依然可以审理及判决该外交官员,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权限制。
4、外交豁免权舍弃问题,抛弃外交豁免权与否为派驻国之权利,不受该名外交人员自主意识决定。
功能性豁免权相对于绝对豁免权的是功能性豁免权,其指特定国际组织或非邦交国之外交代表机构,与设置地或驻在国签署协定,其组织人员得享有部分的豁免权利,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什么样的人有外交豁免权
1、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2、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不是中国公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馆服务人员。
3、执行职务的外交信使。
4、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十条驻外外交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驻外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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