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的区别:
1、抗辩范围,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抗辩事由,对物抗辩由于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对人抗辩出于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
3、其他。
抗辩权与否认权的区别是什么
抗辩权与否认权的区别是:功能不同、概念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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