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在收取了定金16万元之后,房价仍在上涨。卖房人李小姐心痛啊!于是便以加价8万为由而毁约,结果被买房人陈女士诉至法庭。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李小姐返还16万元,并赔偿16万元的一审判决。也就是说说,李小姐即使将房屋多卖了8万元,到头来还是亏了8万元。
●买方支付定金16万
去年7月19日,秦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与李小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秦女士以80万元的价格向李小姐购买位于闵行区鑫都路上的一套房产。合同约定,待李小姐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七日内,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秦女士应于签约当日或8月30日前支付首期房款26万元。合同签订后,李小姐按约支付了定金16万元。
去年8月20日,秦女士发出短信,主要内容为因其下家有点状况,因此首付款可能要拖延至9月5日支付。而李小姐则发出《合同解除函》,解除的理由是秦女士未按约在8月30日前付清定金和房款共42万元。9月4日,秦女士回函表示待取得产证并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再支付房款26万元,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9月11日,中介公司召集双方协商,此时,李小姐明确表示房价卖低了,不愿意再将房屋出售,如想买,再加8万元。在这样的情况下,秦女士愤而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小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
●辩称对方无法付款
李小姐承认确实收到了16万元,但其中的15万元系预付房款而非定金。李小姐称,买卖合同未能签成的原因是由于秦女士逾期付款。根据合同约定,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或2009年8月30日前,秦女士应当支付房款26万元,即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应履行付款义务,故秦女士应当在2009年8月3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从2009年9月4日发出的函件中就可反映出秦女士暂无法支付房款。故要求驳回诉请。
另查明,系争房屋由李小姐向案外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所购,该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最得大产证。事后,李小姐于2009年12月17日办理了小产证。
●原因就是涨价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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