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4日,邻水县鼎屏镇的周女士在该镇张某经营的美容院交了1元钱接受了第一次洗面美容服务。次日,周女士面部出现了瘙痒发红症状,服务人员认为是正常现象,继续为其进行了第二次洗面服务。之后,周女士面部红肿瘙痒症状更加严重。后经医院诊断,结论为使用美容日用化学品不当导致的接触性皮炎。于是,周女士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向美容院提出3万元的赔偿要求,双方未达成协议。邻水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发现该美容院未严格按照美容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对周女士作皮肤过敏试验,导致其面部受损,应承担全部责任。经调解,美容院向周一次性赔付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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