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公平的格式条款无效
时间:2023-06-09 09:11:54 1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龙门新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交通死亡事故赔偿金额问题上发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安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约定无效,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赔偿金由18124.49元提高至65461.9元。天安保险目前对此判决

近日,龙门新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交通死亡事故赔偿金额问题上发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安保险约定无效,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赔偿金由18124.49元提高至65461.9元。天安保险目前对此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新力状告天安:要求足额赔偿保险金

2004年4月12日,新力电子在天安保险投保了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并按约支付了全部保险费,天安保险签发了保险单给新力电子收执。同年9月2日,新力电子投保的车辆在博罗县公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张某死亡。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新力电子要求天安保险承担保险责任,履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天安保险于同年11月1日作出《机动车辆保险赔偿计算书》,实际赔偿原告26543.3元,其中汽车损失赔偿6430.58元,施救费130.2元,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赔偿18124.49元,不计免赔特约险1858.03元。为此,新力电子对此不予接受,一纸诉状将天安保险告上法庭,要求其足额赔偿保险金。

双方争论焦点:天安保险第十六条约定是否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第十六条约定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的赔偿标准应属无效。

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天安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约定无效,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赔偿金由18124.49元提高至654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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