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时间:2023-05-08 09:51:16 4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七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和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验收交接时,卖方应出示第11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11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卖方未能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第11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卖方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并按第13条处理。

(2)验收交接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交接单》。如果买方未能按时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方式办理:

(3)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办理: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缴纳的税费作为交付商品房的条件。买受人同意在收到商品房的同时,委托出卖人交付下列物品,上述税款应支付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

(2)契税;

(3)第22条规定的物业服务费;

(4)取暖费;

3。买受人应当向有关单位支付下列第三方费用,出卖人在收到商品房的同时,应当向出卖人出示纳税证明。

(1)专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

(2)契税;

(3)第22条规定的物业服务费;

(4)取暖费;

[解释]第一款是关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时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交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交付不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部分开发商仍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达到法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或者房屋或配套设施存在质量缺陷。为了转嫁风险,规避责任,购房者需要先签钥匙,签订“入住协议”,然后进行验房。一旦购房者未雨绸缪,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不仅难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且往往造成房屋或配套设施的质量缺陷和保修维修责任不清。

为减少损失,购房人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坚持先验收后收房的原则。房屋验收过程可分为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两部分。书面验收包括对可交付的文件(如竣工记录表、实测面积数据等)进行检查,收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现场验收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交付的房屋是否为您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与原图纸一致。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是否与合同相符。水电等配套设施是否到位。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第二款是关于因买受人原因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在很多项目中,由于自身原因,比如没有按照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入住手续,购房者未能按时交付商品房。双方对该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承担以及商品房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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