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遇拆迁,需要评估哪些项
时间:2023-02-17 09:31:03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拆迁补偿种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企业经营性房屋的补偿、房屋附属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机械设备的补偿、员工安置补偿、搬迁费用补偿、搬迁奖励补偿等。要对企业经营状况、房产价值、设备价值、员工工资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十六至二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内容的规定。

房屋征收涉及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房屋,在强调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同时,应当严格规范房屋征收活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以往实践来看,在所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中,大多反映的是补偿是否公平、公正。从征求意见情况看,群众最为关注的也是房屋征收的补偿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补偿公平、合理,本条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进行了规定。这是新增加的内容。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包括三项:一是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谓“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被征收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在征收时也应当给予补偿。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房屋征收补偿中最主要的部分。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补偿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了周转用房,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当前拆迁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重要方面之一。原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由于规定比较原则,各地做法不同,产生的问题较多。本条例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明确为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本条第二款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进行了规定。

与第一款前三项不同,本款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是普惠的。比如,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奖励是针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够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助也是如此。补助可能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例如,上海市规定,拆迁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为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卫生、厨房),增加套型面积补贴,每户补贴建筑面积15平方米。广州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为鼓励居民外迁,对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拆迁居民,除正常补偿外,另外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补助。

一、企业拆迁怎么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十六至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情形的规定。

征收补偿协议是约定征收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订立的补偿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依法订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本条第一款对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一般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此外,协议一般还包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补偿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主要应载明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主要应载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本条第二款对征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处理情况作了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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