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3-04-25 04:20:28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的提出

跨国公司由分属在不同国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组成,这些实体由于所有权或者其他的因素(如合同关系或者是知识产权上的联系)而联系起来,并且这些实体在经营管理上和经营战略上是由诸多的实体中的某一个公司(即母公司)所控制的,因此在经营管理上和其他的商业活动上母公司对其他的实体有向心力的作用,这使得跨国公司各组成部分可以共同分享产品、技术和资源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日益雄厚,其对世界经济和国家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跨国公司作为全球市场竞争的主角垄断了世界贸易的60%,国际投资的70%,技术开发与转让的80%.对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来说,跨国公司一方面为其带来所需要的投资,扩大其对外贸易,带动其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它往往也会伴随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除了表现为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采取各种手段掠夺东道国的资源,逃避税收,转移在东道国的利润以及不遵守东道国关于环境、劳工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等以外,还表现为跨国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

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各项协议的签署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官方贸易壁垒在逐步消除,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在加快。但如此同时,国际市场又面临着私人企业(主要是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威胁。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涉及反垄断法所规制行为的各基本方面,包括以各种形式结成战略联盟,缔结国际卡特尔协议或者实施其他形式的共谋;利用在东道国市场上取得的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在东道国市场上不正当地实施企业购并。这些行为都会以特定的角度对东道国的市场竞争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据美国《纽约时报》2001年6月3日报道,9年前由炼钢所需的一种重要原材料-石墨电极的主要制造商委派的公司高级经理在伦敦市外的一家机场饭店秘密会晤,最后就建立全球卡特尔达成了一项协议。来自法国、德国、日本和美国的公司高级经理就四个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必须迅速提高价格;较小的公司将迅速跟上主要生产厂商的模式;不准提供折扣;市场份额仍然维持现状。此后5年中,公司执行官和低层经理在一系列会议中实施了这项计划。他们交换秘密协议,瓜分市场。到1997年,石墨电极的价格增加了60%以上。[1]又如,我国的一些产业形成了由那些掌握着高科技并且有着雄厚资金的大跨国公司所控制的局面,原来的一些民族品牌被外商收购后又被弃之不用,相关市场的竞争受到很大限制。但是,相对来说,由于跨国公司的市场优势地位明显,其利用这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往往更为突出,因而也更为东道国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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