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但质权于转移质物之时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是质押合同自质押合同签订时生效。
一、动产质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
动产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在交付质物时,建立质权。质押合同不需要登记,其生效不是自合同成立以来,而是自出质人将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以来。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权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质权的存在是以质权人占有质权为前提的。质押人在债权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证质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押合同必备要件是什么
质押合同必备要件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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