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险人先签发保险单会做以下的约定:
1、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不违反强制法等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对投保人做这个约定的,即属于免责条款。投保人交清保险费之前,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交清保险费前发生事故的,保险人免除承担保险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约定该条款时,需跟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的的话投保人不知道不理解的,那么该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2、保险费交清之前,签发的保险单不生效。保险人做这个约定的,因为保险单的无效不能自主约定,所以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来判断,即只要是违反强制法规定的即无效。如果双方约定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属于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实践中可以认定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3、签发保险单后,投保人需在五日内交清。保险人做了该约定的,那么属于合同终止条款,即投保人没在五日内交清保费的,那么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终止,终止之后即不能主张保险人理赔。
律师补充: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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