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险通用条款第八条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内未支付当期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也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此时的保险合约也就相当于一纸空文。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如果车辆的损失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要求对自己的车辆进行赔偿。根据相关的规定,这类事件可以定为车损险由相关的汽车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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