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义务兵家庭优待。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农村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70%;城镇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25%。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或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3、评残、调残。评残、调残对象: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学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其中第(4)、第(5)、第(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4、追烈。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5)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此外,《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批准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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