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多次评估。评估机构不是由拆迁人协商选定的,而是由征收人直接指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现场说明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如有错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予以纠正。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总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能用印章代替签名。
动迁评估依据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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