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属于什么责任
时间:2023-05-07 09:23:37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运输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自身技术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理和判断。确切地说,它类似于行政确认。如果您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的运输部门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发现错误及时纠正”,上级交警部门应当按照执法监督程序进行审查。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并责令原认定的交警部门重新编制《交通事故认定书》。此外,在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异议依据。如果法院认为该裁定确实不恰当,不会被接受,并将根据法院调查的事实作出判决

另一个问题是,由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由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影响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交警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进行行政处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将根据交通责任认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许多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事实上,交通事故认定不是一项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诉讼,原因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机关通过现场调查、技术分析和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出具的法律文件。它属于一种证据——鉴定结论,不具有强制力。《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只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人对交通事故的客观记录和评价。是承办人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而制作的文件,不代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意志。在诉讼阶段,交通事故鉴定书的证据效力由法官决定。交通事故鉴定书不仅没有强制力,而且其效力尚未确定。至于如何审查和判断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能力和有效性,属于法官在审判中运用法律进行判断和推理的内容,这里不再重复

第二,交通事故认定并不直接确立,改变和消除对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不产生实际法律效力,因此不存在可实现的内容和必须为对方遵守甚至履行的义务。交通事故的认定不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司法界对交通事故认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也存在不同看法。2005年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这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所涉民事赔偿不服的交通事故鉴定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到目前为止,关于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问题,已有权威性的答复

到目前为止,虽然许多学者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仍存在争议,但将其作为证据,并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主流该部门也会据此做出判断。事故责任认定实质上属于行政责任认定。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应当根据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和证据进行分析。行政责任的认定不能仅受行政责任认定的影响,行政责任认定只是一种民事证据。当然,如果行政责任的认定没有问题,其证据效力高于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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