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继续履行原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么协商解除,要么单方解除,强调主观因素;
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更加强调客观因素,即基于某些客观情况的发生,而导致劳动关系终结。
2、事由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一条,比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可以分为过失性解除,无过错解除以及经济性裁员。
而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具体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丧失主体资格或主体消亡等。
3、程序不同。
为了避免解除权被滥用,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最典型的就是通知工会程序;
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因为一般是客观因素所致,所以在程序方面的要求相对比较宽松。
4、法律后果也不径相同。
在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中,还可能涉及代通金,而劳动合同终止则不存在代通金的问题。
我们一定要注意准确使用解除和终止这两个词,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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