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能恢复吗
时间:2023-04-30 09:52:29 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者辞职需要慎重,如果申请离职后反悔,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但要收回已递交的离职申请书或解除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凭劳动者的辞职书依法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不能再恢复,但可以重新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二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来看,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须符合如下条件:(1)用人单位已实施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②],如出现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否恢复劳动关系首先需考虑当事人意愿,对于当事人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除非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而是否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现王-茁坚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故本院审查的重点在于劳动合同是否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首先,从查明事实看,王-茁系由**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员工逐步成长为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称其与王-茁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王-茁担任总经理与事实不符。其次,对于具体岗位,**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王-茁总经理的岗位已无法恢复,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王-茁已明确表示对董事会撤销其总经理职务没有异议,愿意在公司从事其他工作,故对于岗位的变更王-茁并无意见,**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再主张无总经理岗位可继续履行,理由难以成立。再次,王-茁入职**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系普通员工,在该公司工作了十五六年,其对该公司的业务是熟悉的,其原工作能力亦得到过肯定。而**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系具有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雇佣员工千余人,其现称无任何岗位可以安排王-茁,无法让人信服。最后,本院认为,王-茁原虽为公司高管,但连续工龄已满十年,不予恢复劳动关系实质上亦剥夺了王-茁作为老职工可以要求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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