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少书面借据的情况下,贷款者依然能够借助其他方式的证据来证实借款行为的真实性。
比如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借款双方的陈述、第三方证人的证词、银行转账记录、录音或录像等多种手段来证明借贷关系的确立。
若贷款者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这将对其诉讼请求的胜诉产生不利影响。
贷款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提交正式的起诉书。
倘若书写起诉书确实存在困难,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记录。
若贷款者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仍旧未能履行还款责任,那么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如限制其出境、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征信系统、通过媒体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等等。
总而言之,尽管缺乏书面借据,贷款者仍然拥有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的合法权益,但必须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借款行为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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