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规定
(1)发证机关应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禁在与外出人员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失,并回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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