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证依据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办证范围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宁波市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三、办证机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予以办理。
四、办证凭据
流动人口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婚人员提交《结婚证;
(5)已生育子女的,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违法生育的,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下列人员可以不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在校学生;2、单位公务出差人员;3、因婚嫁关系已经纳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管理的。
六、有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规定
(1)发证机关应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禁在与外出人员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失,并回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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