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人事处理决定和民事调解行为外,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属于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对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本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才可以向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人民法院已立案的,市人民政府不再受理。
六、有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七、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应留下有效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有关情况。
八、收到申请时间以行政复议机关核实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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