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社会团体管理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办理地址: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周一下午:13:30—17:00;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周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二)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办手续:(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产生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四)《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五)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六)《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七)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八)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九)财务审计报告;(十)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办理程序:(一)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法定代表人;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章程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一)收费标准1、申请费每件10元;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二)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
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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