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不仅房屋被迫搬家,房租也不退,如何维权既不能协商,也不能起诉法院。承租人不仅有权要求退还租金和押金,还有权要求赔偿生产经营损失、装修费、拆迁过渡费、安置费等,拆迁中哪些权益属于出租人,哪些权益属于承租人?
1。征收补偿属于所有人,即出租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所有人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应当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条例》规定了房屋拆迁造成的拆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修费等补偿费的权属,这是业主,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出租房屋后,因房屋征收而产生的上述补偿费用,原则上归业主所有,但业主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主动搬迁奖励费属于出租人主动搬迁奖励费。收费是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规定的政策,支付给业主,属于固定补偿费。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及时搬家是承租人的义务。这些费用不是由承租人主动搬迁造成的,因此应该属于出租人。因解除租赁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作出适当赔偿;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和性质要求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于承租人因政府收购租赁房屋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承租人的损失客观存在。被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中,应当结合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剩余租赁期限和生产经营损失补偿金额,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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