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下列条件:
1.必须提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4.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由区(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作出,申请重新认定机关为该地(市)级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
不服责任认定可申请重新认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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