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提供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批文;
3、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竣工验收有关证明;
5、拆迁安置方案;
6、供水、供电、通讯和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7、物业管理方案及测绘成果报告。
(二)住户提供:
1、申请书;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当事人的合法证明;
4、房价款凭证;
5、房屋分户平面图;
6、《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7、购房证、移交(经济适用房)通知单。
(三)房屋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产权登记费:
1、商品房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100㎡以下200元,100--500㎡400元,500--1000㎡600元,1000--2000㎡1000元,2000--5000㎡1500元,5000--10000㎡2000元,10000-20000㎡4000元,20000㎡以上10000元。
(四)申报条件: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权属无争议。
一、内销房的销售条件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民法典》、《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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