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广州市某厂厂长案发——长期接受一香港老板贿赂,为其产品供应大开方便之门。引人关注之处在于,该厂长每次受贿金额多则数万,少仅数千,金额太大概不接受。经检察机关查实,仅这位香港老板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给他的贿赂款就高达50多万元人民币。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在所经办的典型贿赂案中,选取85名行贿人和70名受贿人为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和案情分析,发现以分期付款方式行贿和受贿的达四成以上!
在接受调查的行贿受贿案件中,当事人承认,事前一次付清的仅占5.6%,事后一次付清的比例为22.2%,而有44.4%的行贿受贿案选择小笔多次的分期付款方式。海珠区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说,每笔几千元几万元的贿赂款,一般不易引起注意,办案人员稍不留神就会从眼皮底下滑过;如果当事人没有口供,办案人员要将如此多笔小额贿赂款一一查实,难度相当大,很多犯罪分子就是抱着这种侥幸心理,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在调查中,参与行贿调查的人都认为,一次性付给行贿对象几十万元上百万元,行贿对象可能迫于心理压力不会接受,而分期分批小额付给,对方就容易接受了,而且在长期的合作关系中更容易联系感情,结成可靠的利益共同体。
检察机关提醒,分期付款式行贿受贿正在成为一种新动向,受贿总金额越来越高,危害越来越大。分期付款对行贿人来说省去了一次性现金支付的压力,贿赂化整为零,有利于列入成本核算,有的行业甚至认为贿赂额占业务成本总额的50%都在可接受比例之列,这就将行贿的成本直接转移给了广大消费者;同时,在分期付款贿赂方式的演变过程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一步步成为某些利益团体的代言人,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运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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