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部门:中国证监会发行文件编号:证监字[2000]14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类别变更涉及的证券登记业务,配合公司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现就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有股转让后变更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发生在国有法人之间的,转让后的股份种类仍登记为国有股;转让人为非国有法人(含非国有控股企业)或其他投资者的,转让的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登记为其他非流通股:(1)转让人已取得财政部的书面批准(2)因法院终审判决而被执行(3)自股票发行之日起由法院主持或授权的拍卖(4)本通知中,财政部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更作出了专门规定,转让方应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上述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建审字[2000]8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全文3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