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的公民原告资格能否继承
行政诉讼的公民原告资格能否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继承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原告公民死亡后有权起诉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后,有权继承其权利的原告仅限于已故公民的近亲。这将导致与死者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是近亲的其他法律主体出现不公平问题,形成利益保护不足的漏洞。第二,行政诉讼期限最长的是几年。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逾期,当事人将丧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不仅是对行政活动效率的有效保护,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维护。如果不明确行政诉讼时效或者不存在诉讼时效,其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或者长期处于可以起诉的不确定状态,这不仅在取证上有一定的困难,增加了办案的难度,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影响正常的行政程序。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20年以上不受理房地产诉讼,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以上不受理其他案件。行政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将诉权或者诉讼期限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诉讼期限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复议决定不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权和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特别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不知情的,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因不属于检察官本人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延误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间。因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间。人民法院对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不予受理;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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