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又称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行使特殊防卫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前提;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中,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权人本人,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如何认定防卫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是:
一、有不法侵害发生;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超过限度条件的属于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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