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
2017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非因工死亡7种情形发救济金
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又联合下发了实施意见,对救济金的具体支付细节作出规定,发放救济金有7种情形。
参保职工由企业办理终止手续
市劳动保障局称,死者生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死者亲属或利益相关人须将死者死亡有效证明提交企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及相关待遇支付由所在企业统一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计发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按死者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市劳动保障局称,死者生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
1~4级伤残职工相关情况下
可领丧葬补助金
按国家规定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及1~4级伤残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不再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按照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养老金或伤残津贴的15个月标准计发。
1.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内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2.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借调双方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借调双方对此未作约定的,由原企业按规定发给。
3.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非因工死亡的,由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企业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4.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不得重复享受。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由各用人单位分担。
5.企业职工及个人养老人员下落不明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失而复归者,已领取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予以追回。
6.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被判处刑罚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执行刑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7.企业退休(职)人员及个人养老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按最后一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确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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