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如下:1.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合同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5.合同签订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如果没有租售同权的发生,整个社会体制可能会有严重的混乱后果,并且也会破坏整个房地产的事业发展,因为最近几年房地产的事业出现了下滑的趋势,出台了租售同权的政策,就比较能够稳得住房地产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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