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解除;
(六)信托被撤销;
信托终止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力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投资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信托的终止是指信托关系的消灭。信托的解除是指信托期限未满而解除信托关系。信托一经立;原则上不得解除。但在上述某种情况下,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信托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从而导致信托终止。
终止后将产生的法律后果
信托终止后,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归属。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如果信托文件没有规定归属人,则应按顺序确定归属:第一顺序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第二顺序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信托的继续存在。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之前,信视为继续存在。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受托人须继续处理有关信托事物。
信托终止的清算。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受益或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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