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有户口就能分到房吗?
不是,拆迁安置房是分给被拆迁人的,和户口无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拆迁安置方式有哪些?
(一)货币补偿。
即通过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
即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三)结合型补偿。
即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可以二者结合补偿。
三、拆迁安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按原面积妥善安置原则。
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原则上按原面积妥善安置的原则,既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生产经营面积,降低居住水平,生产经营收入,又要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不承担额外责任。但当事人可就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
2、等价交换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不管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还是作价补偿方式,在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时,一方面,拆迁方要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或用房面积;另一方面,被拆迁方则无权通过拆迁无理要求增加额外的住房面积,双方均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协商处理安置事宜。
3、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拆迁方在拆除被拆迁方的房屋时,应先妥善安置被拆迁方,然后再予以拆除房屋,即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一致,拆迁方依法先执行拆迁时,也必须先对被拆迁方做好安置工作,保证被拆迁方不至于因房屋被先行拆除而无安身之处,从而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总之法律从未规定过拆迁安置有户口就能分到房,实际上拆迁安置跟被拆迁人的户口并无直接关系,比如户口在农村,但当事人在城市的商品房被拆迁,征地管部门在分配拆迁安置房时不会考虑被拆迁人的户籍所在地。合法房屋被拆迁后,征地主管部门就要进行对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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