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对被监护人做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
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二、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受他人的意志约束。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
三、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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