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的计划由谁提出吗?
破产企业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或者出资额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重整申请权人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1、债务人;
2、债权人;
3、出资人(股东);
4、破产管理人;
5、公共管理机构。
二、哪种情形下的企业适合破产重整吗?
1、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已经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
2、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出现。
三、破产重整程序五步骤分别是什么?
1、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2、法院出具裁定,同时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和公告;
3、债权申报:申报期限为30天到三个月;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提交有关证据;
4、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5、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n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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