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行业侵权印刷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对策略
时间:2023-05-07 20:24:59 2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摘要]印染工业高度集中在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地。这五个省份的生产能力占全国的90%以上,仅浙江就占到了50%以上。因此,近年来,在这五个印染省份,印刷著作权人与印刷产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印刷著作权侵权纠纷”尤为突出。销售者和生产者接到印刷著作权人的投诉后,可以从哪些方面来处理

《中国印染工业的现状与发展》显示,2010年1-11月,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东部沿海五省497.91亿米,占全国总产量的92.10%。其中,浙江省有314.88亿米,同比增长13.64%。浙江省产值占全国总产值的58.24%,比重进一步提高。江苏省拥有56亿米,同比增长10.01%。广东省拥有52.94亿米,同比增长14.87%。山东省有39.21亿米,同比增长7.70%。福建省为34.89亿米,同比增长18.30%[1]

《2012-2016年中国印染工业现状调查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报告》显示,2011年1-12月,全国印染面料产量达到593亿米,同比增长6.67%。从各省市产量来看,2011年1-12月,浙江省印染布产量达到362亿米,同比增长7.90%,占全国总产量的61.12%。其次是广东、江苏、福建等省市[2]

总结,“印染行业高度集中在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这五个省的生产能力占全国的90%以上,仅浙江就占50%以上,印刷著作权人与印刷产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印刷著作权侵权纠纷”尤为突出。印刷著作权人在市场上发现其印刷著作权存在侵权行为时,通常先对侵权产品的购买进行公证,然后向著作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著作权办公室)投诉,由著作权管理办公室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印刷著作权人(以下简称原告)以经公证的材料和著作权局的调查材料作为侵权事实的证据,并以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印刷著作权侵权诉讼

销售者、生产者接到印刷著作权人的投诉后,可以从哪些方面处理

首先,原告将购买的印刷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虽然登记证书表明原告是著作权人,但原告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故原告不享有印刷著作权【参考案例一】“夏某诉戴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06)通中民三处字第0106号

夏某在江苏省版权局注册了《红梅展》作品,而作品登记证上的著作权人是夏某。2006年,夏某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夏某生产、销售的《红梅展》印刷品著作权受到侵犯

原审法院告知他从外人白某手中购买了《红梅展》作品,并于2006年3月在江苏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提供了《红梅展》作品登记证,证明原告夏某拥有《红梅展》的著作权,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夏某的作品登记证作为权利证明表明其为作者,但夏某同时表示,涉案的“红梅展”图案被移送至案外人白某名下,而且很难核实白某是否完成了自己的创作,是否有其他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显然,夏本人不能成为设计的作者,因为精神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因此,夏某无法证明自己合法享有“红梅展”艺术图案的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夏某对被告戴某的诉讼请求,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公民,署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是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2]31号)第七条规定:稿件、原件、合法出版物,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和取得权利的合同,可以作为自然人的证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作品或者产品上签名的,视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的印刷作品不是原创的,也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印刷作品通常由文字和图案构成,或者仅由图案构成。对于图案作品,销售者和生产者难以自行进行全面检索,以证明原告的印刷作品在注册前(或印刷作品创作完成前)已广泛存在于印染行业,不是原创的

销售者和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门机构进行图像检索,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只能将原告的印刷品作为外观专利,在有限的专利数据库中检索,并且不能对其他报纸、杂录、期刊等文献进行图像检索

如果检索到相似的图片,则需要对检索到的图片与原告的印刷作品进行分析:二者的图案元素是否相同,原告是否有可能接触检索到的图片,原告是否构成剽窃等

可以看出,如果销售者和制作者以原告的印刷作品作为抗辩,而不是原创的,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鉴于证据收集难度大,专业分析能力强,销售商和生产者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收集证据,委托专业律师分析证据,为被控侵权产品提供合法来源的销售者、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杭州卧室用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0)潮民初字第32775号广东原创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发行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作为动画片的版权所有人,像梅艳阳这样的卡通人物也享有版权,并登记了他们的作品。广东原创传播有限公司发现,杭州某客厅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印有上述卡通形象的“盛威”高支棉织印花被套,北京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销售杭州某客厅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被套。于是,广东一原通信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杭州一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和北京一家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杭州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明确承认涉案被套供应给北京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并经法院确认。从被套本身看,包装内有产品合格证,并有杭州某客厅用品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等标志。因此,从表面上看,被套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的相关规定。对于这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标识,北京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销售商,在购买商品时一般都会注意,并不能注意到本案卡通形象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因此,北京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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