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国家、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约为20%,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次。对于非重点税源企业,采用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于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用非定向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对于纳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单的企业,应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率。3年内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纳入随机抽查范围。2、企业列支的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种手续费的发票,必须列为重点检查必要的发票。此类发票应逐一检查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等非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等问题。
税务稽查的风险有哪些特点
1.税务稽查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深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日益纷繁复杂,征纳双方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中。在这种形势下,税收违法手段逐步趋于隐秘化、智能化和多样化,纳税人采取不建账、建假账、账外循环、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偷、骗税收的行为较为突出,进一步增加了税务稽查执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稽查人员如果对企业基本情况、具体生产经营方式不熟悉。在选择稽查方法、收集违法证据等等方面,极易造成判断失误或失查,从而引起税务稽查风险。这是由税务稽查工作的判断性质决定的。税务稽查需要利用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而只要有判断,就会有判断正确和错误及判断被接受和拒绝的问题,就有风险。同时,由于人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知在客观上存在一定局限性,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经验不足、对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理解及疏忽大意等问题,决定了稽查风险客观存在于税务稽查执法的全过程。
2.税务稽查风险的潜在性
这只是一种可能性,潜在地存在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只有在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其工作失误和判断错误负责任,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时,潜在的稽查风险才转化为现实的损失。
3.税务稽查风险损失的严重性
税务稽查风险一旦发生,它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或因损害被查对象合法权益而被要求给予赔偿等。除此以外,它还表现为税务机关社会形象的损害和有关当事人要承担责任的损失。
4.税务稽查风险形成的全过程、多因素性
税务稽查风险普遍存在于稽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稽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大意和程序的不到位,都可能导致或增加最终的稽查风险。稽查风险因素存在于稽查活动的各个环节,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对于各环节的每一个具体风险来说又是由多因素构成的,其中既有被查对象本身方面的因素,也有来自稽查人员方面的因素;既有政策因素、环境原因,也有税务稽查部门自身内部原因。
5.税务稽查风险的可控性
稽查风险虽然是由于全过程的多因素所致,但这种风险并不必然转化为税务机关和稽查人员被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的现实。稽查风险是可以控制的,税务机关和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来降低稽查风险。
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2、《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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