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部烧伤工伤等级怎样划分
时间:2023-03-27 11:21:09 1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手部烧伤工伤等级的划分是:

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为1级;

2.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为1级;

3.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为2级;

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为3级等。

一、二级伤残是什么程度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

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 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

L(5

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Ⅴ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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