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质保期。
一、发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实际日期如何确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建筑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建筑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经修复而验收合格的,修复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2、未能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不予支付工程款。
3、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人民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但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应当按工程定额、工程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确定工程价款。
6、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
三、如何确定工程竣工日期
认定工程的竣工日期如下: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全文6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