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拆迁纠纷被告如何答辩?
1、拆迁纠纷被告若是想要答辩,需要在收到法院寄送的起诉状副本的十五日之内提交答辩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拆迁补偿纠纷的被告是谁?
1、拆迁补偿纠纷的被告可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也有可能是拆迁方、或者是被拆迁方。
如果被拆迁方,是因为对拆迁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作出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属于被告。
2、拆迁纠纷发生后可以起诉: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若是采取起诉的方式处理拆迁纠纷,法院在收到诉讼请求的时候,需要结合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满足了起诉的条件,对于满足了相关条件的情形,法院会作出立案的决定,然后会将起诉状的副本寄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副本之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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