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不动产的转让必须登记才产生效力,登记是不动产公示方式,只有公示了才产生物权变更。
若不登记,房屋转让无效,但是房地产转让合同仍然有效,但合同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立房产转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抵押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如下:
1、当事人订立设立、变更、转让、消除房地产物权的合同,除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财产或者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时设立。财产或者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有没有变更
房屋所有权不是在签订合同时发生变更,而是在相关部门登记后发生变更。因此,在购买或转让房屋时,必须依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除房地产产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在房屋买卖中,并非买方交钱,卖方交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若房屋转让未登记,即使双方钱货两清,房屋依法归卖方所有。因此,买方应记住,只有依法变更登记,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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